内容简介
《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基本论点是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行为,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面对司法实践中令人担忧的量刑偏差现象,不仅应该通过刑事实体的路径予以改进,程序路径亦有其功效。笔者运用刑事一体化、比较与借鉴及构造分析等方法,对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视角的引入、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独立量刑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以及量刑公正救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笔者认为,量刑中的权力(利)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而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则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在现实考察与前瞻思考相结合的基础上,力图构建完整的量刑公正程序路径理论。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五章,29万多字。量刑公正具有两方面的评价标准,一是罪责刑是否相适应,二是量刑是否一致。“罪责刑相适应”主要用于评价单个犯罪行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一致”用于评价不同的犯罪人的量刑是否公正。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效益的关键环节,也是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量刑公正的对立面,量刑偏差现象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人们为了追求量刑公正的目标,从实体上采取了诸如量刑指南、电脑量刑和数字化量刑等多种方式,但是效果并不佳。其实,量刑不仅是个实体问题,也是个程序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量刑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的内容。程序是达到量刑公正目标的重要路径。量刑领域中的权力(利)的配置与运行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核心。刑罚裁量权,是指量刑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予以酌情决定的权力。刑罚裁量的标准、根据以及裁量的主体是刑罚裁量权的三大要素。刑罚裁量应在报应的基础上,再根据功利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刑罚裁量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根据,同时还要考虑刑事政策的需要;刑罚裁量应注重法官的选拔与培训,注重完善合议、陪审、级别管辖等制度,以尽量减少刑罚裁量主体因素对量刑公正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案件起诉时或庭审过程中,把对被告人量刑的意见,向法院表示的权利。量刑建议权虽然只是公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公诉人的诉讼义务,却是法院公正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重要方式,具有限制抗诉和上诉的功能。我们看待量刑建议权应该采取辩证的态度,确立量刑建议权行使与否由检察官自由裁量的原则;对于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案件,要注意配套措施的完善。量刑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人的指控,向审判机关提出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量刑辩护权包括获悉有关量刑信息的权利、对不利的量刑信息进行质疑和质证的权利、发表量刑意见的权利、量刑答辩的权利等内容。量刑辩护权与量刑建议权、刑罚裁量权成为量刑领域中运行的三大主要的权力(利)。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是连接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和量刑辩护权的纽带,量刑协商制度中三种权力(利)的互动关系却呈现出一定的异化。独立量刑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载体。世界范围内存在着两种量刑程序模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量刑程序模式,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量刑模式。我国现有的量刑程序属于混合量刑模式。定罪与量刑在理念、原则、性质与任务、审理依据、审理内容以及适用证据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别,这些都要求将量刑程序从定罪与量刑合一的审判程序中独立出来,以体现量刑程序的特殊性。但是,实践中有的案件没有独立于定罪事实的量刑情节,有的案件控辩双方无意愿对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要树立独立量刑程序不是刑事审判必经程序的理念。是否启动独立量刑程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控辩双方的选择具体决定。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模式,目前有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和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两种模式之争。两种程序各具优劣,但从量刑程序改革的目的,改革前后的比较以及两种方案的理由及面对的问题等多个角度来看,采取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利大于弊。是否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之间设置一定的时间间隔,不可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案件的严重程度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愿等因素作不同的选择: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或者案情简单、不需要特别收集量刑证据的案件,定罪程序与独立的量刑程序之间不需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于有可能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希望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准备量刑程序的案件,则两个程序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我国在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时,还应该完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和量刑庭审程序。量刑中的证据运用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关键。“量刑证据”,是指证明量刑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据。“量刑证据”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独立量刑程序的要求,不仅丰富了证据的分类理论,而且为证据分类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视角。量刑程序中的待证事实包括可以与犯罪行为区分的量刑情节和处罚条件的事实;量刑程序中的免证事实,主要是指本来应由证据证明的量刑事实,由于在先前的程序或司法裁决中已经被确认而不需在量刑程序中再次予以证明的事实。在量刑程序中,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与定罪程序并不相同。证明责任的分担,应该作不同的分配:附属于犯罪行为的与犯罪行为不可分的案中量刑情节,证明责任只能由控诉方承担;其他量刑情节,则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不能笼统规定:首先,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其次,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分;再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设定最为严格,达到“确定无疑,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程度;最后,量刑情节的证明,应该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量刑情节的证明程序较之于定罪事实的证明程序,也有诸多特殊之处:量刑证据的举证应该与定罪证据的举证分阶段进行;对量刑证据的质证并不必然要求实行交叉询问的方式;在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对量刑证据的认证并不要求适用定罪程序所适用的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自首、立功材料、年龄证据和品格证据对量刑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在对这三类量刑证据的审查认定中,需要特别注意。量刑公正的救济程序是量刑公正之程序路径的保障。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是指在量刑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公正量刑的要求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障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采取法律措施予以纠正,或者相关上级机关依职权主动予以纠正的程序。量刑公正之救济程序包括量刑公正之上诉程序、量刑公正之再审程序、法定刑以下量刑之核准程序以及专门针对死刑裁决的死刑复核程序。量刑上诉理由可以分为量刑不当和量刑错误,量刑再审理由可以分为量刑错误和量刑明显不当。将对量刑不服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与普通的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作出区别,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是适用不同的审理方式和原则的需要。量刑公正之上诉救济和再审救济程序,除死刑案件之外,其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并不应笼统地适用我们平时所主张的全面审理原则和开庭审理方式。在量刑上诉和量刑再审程序中,应该采纳上诉不加刑和再审不加刑的原则。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之际,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复核死刑的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