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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一般规则与立法模式研究/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

内容简介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兴起,对人类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改变。以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为交易内容的民事活动在民事交易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从现有的合同法律体系看,大量的服务合同事实上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服务业是我国经济增长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加强对服务合同的研究,对于完善以服务提供和服务接受为内容的合同法律制度以及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平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服务合同一般规则与立法模式研究/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的旨意在于通过对服务合同作综合性、横向性以及类型化整理,试图找出各类服务合同的共同特征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能够适用于各种服务类合同的具有共通性质的一般性规则,形成一种介于现行总则——分则之间的、适用于服务类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为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的完善提出参考方案。1.界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适应范围。服务合同是指以全部或者主要以劳务或特定劳务成果为债务内容的民事合同的统称。作为一般性规则,服务合同适用于所有以提供劳务为交易内容的合同形态,包括所有以提供劳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有名合同及无名合同、有偿服务合同和无偿服务合同。2.服务合同的立法分类。对于服务合同作总则性规定,必须建立在对各类服务合同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之上,才能总结出服务合同的一般性规范以及不同类型服务合同的共同规范。基于在债务履行方法、合同权利义务和服务瑕疵判断标准上的差异,提出我国民法典将服务合同区分为劳务提供型服务合同和成果交付型服务合同两种类型的观点。3.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特点。普通合同中当事人的附随义务成为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服务提供人的告知义务、善管义务、具备相应技能和遵守服务受领人指示的义务、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以及服务受领人的告知义务、协作义务与支付服务费用和报酬的义务等。4.情势变更原则在服务合同适用的适当扩张。服务合同真正的安全源自于应对情势变化的公平机制,基于多数服务关系的持续性特征,在服务合同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适当扩张。5.我国民法典服务合同章的立法建议稿。通过比较服务合同的各种不同立法模式,寻找未来民法典合同法篇服务合同规则的佳方案。未来民法典应将各重要服务合同有名化,并通过构建服务合同的总则性、共通性的方式,以解决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最后,《服务合同一般规则与立法模式研究/广东财大法学学术文库》提出了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立法建议稿。

作者简介

曾祥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作者长期从事《合同法》《公司法》《民法总论》等研究,具有丰富的民商法理论与实务经验。承担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在《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及教材多部,在民商法学领域有较深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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