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沃格林对法的唯一全面而又系统阐述的作品,也是他成熟时期的作品。书中指出,法不可能有脱离社会历史的历史,法表征了这一社会的秩序,其精髓或本质正是社会结构,法正是社会结构之法。本书还收录了沃格林于1954年至1957年在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教授法学课程的详细大纲。该大纲被分发给沃格林的学生,但没有正式出版。在这个大纲中,沃格林更关注法律秩序的标准,而不是法的本质。沃格林还为他的法学课程准备了补充说明,这些补充说明简洁地陈述了他的法律观点,编辑也将这些说明包括在本书中。最后,这本书包含了沃格林于1941年和1942年撰写的数篇书评,内容关乎法律科学和法哲学领域的四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