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谢怀栻法学文选

内容简介

谢怀栻法学文选目录: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应当认真地重视民法完善民事立法和民事法学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从民事诉讼法论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判决的违法性联邦德国调控宏观的经济的法律――《稳定法》国营企业的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应该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现代中国的合同法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几个问题经济法的意义和特点论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简介

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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