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首罚不刑”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首罚不刑”制度源于《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因其形式上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备受争议。从其法律依据来看,该制度属于刑法分则内生性制度,于法有据;从其法理观之,就同一法益保护目的而言,该制度明确通过行政处罚能达到此目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效果的很优化;同时,该制度不仅隐含对行政首次判断权的尊重之意,更表明了对刑法谦抑的坚守,具备内在逻辑上的连贯性,尤其在行刑交叉领域,该制度有利于厘清两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延伸适用于其他具备出罪空间的行政犯领域,以发挥更大的效益;但为避免其延伸适用的不当,还应进行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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