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首次将探矿权和采矿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实施了新的《民事案由规定》,将矿业权纠纷列为用益物权纠纷。可以预见,在《物权法》实施以后,当事人之间因矿业权的流转、合作、租赁、抵押、承包等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将不断增加。本书主要对我国现行矿业权出让、流转、越界开采纠纷解决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矿业的法律制度以及涉及矿业权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协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书的出版必将促进司法审判对矿业纠纷的处理,也必将对广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从事矿产资源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