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

内容简介

人只有先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主体,才有可能成为道德意义上的人。道德主体首先应是法律主体。每个主体都追逐自身利益,只有经正当程序(正义原则)评价所肯定的利益才能升华为权利。正义因此是评价利益正当与否的程序,也是正当性评价的结果,即正当利益。正义是权利的内核,亦是利益走向权利的桥梁。正义的法律也需要正义(具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实现。法律主体最终也应是道德主体。

作者简介

彭诚信,男,1973年生,山东省嘉祥县人。1990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1994)、民法学硕士(1998,师从崔建远教授)、法理学博士(2002,师从张文显教授),2003年10月至今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J.W.Harris教授)。2001年起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LSE)做研究学者(2000、9~2001、9,受指导于J.E.Penner教授)以及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工作(2003、8~2004、3)。发表《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等论文多篇,曾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1997年)、“一等奖”(1998年)以及“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2002年)等奖项。

目录

丛书

法律科学文库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