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理论与证据实践

内容简介

司法人员在定案时候过度依赖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致使毒品案件的审判难以发现案件的具体情况。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尤其是越来越难以“人赃俱获”的情况下,侦查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由于时过境迁,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就证据而言,取证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是证据真实性的前提。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现实中,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起诉机关对于这些证据既难以核实证据的来源,也难以核实证据的内容。公诉人是否能够*终成功的指控犯罪,不得不寄希望于法官对毒品案件“降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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