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从侵权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

内容简介

从责任原理之立场而言,现行“民法”之侵权行为,可说系建立在过失归责一元论之基础上,亦即主张行为须在主观上有可归责之过失存在,始对其行为造成之损害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纵有损害他人之事实,且其侵害之态样具有违法性,亦无赔偿责任。此外,并在学问之方法论上,采取如下之立场:即就过失之概念,作无限制之扩大,甚至将无过失之责任原理,亦借过失责任之形式,加以统括。此一思考模式,在现行“民法”成立初期,几乎被目为自明之理,即在目前,仍为各国(地区)学理及判例之通说所宗采。本论文之内容,可区分为二:其一为危险责任原理之研究,其二为归责原理之变动及重建之研究。二者在理论体系上,相互关联,即危险责任原理,乃归责原理变动及重整之原因,而后者则为前者发展之结果;在逻辑结构上,具有相互依存之关系。本论文集中于危险责任法制之研究,以为研讨归责原理重建之根据。对于过失责任主义,则一如传统理论,认其在处理市民生活权益损害之领域内,仍然具有高度的“规范妥当性”,并仅在此一假设上,观察近百年来,过失责任主义为适应危险活动,在其理论上所作之变动。

作者简介

邱聪智,1946年9月19日生子台湾省嘉义县。毕业于台湾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教授兼法律学系主任、法律学研究所所长。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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