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集体谈判制度起源于工业化,是市场经济国家实践悠久、应普遍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它以制度方式化解劳动者与资本家两大对立阶级的矛盾,是有组织地解决劳资冲突的伟大社会发明。中国劳动关系已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群体性劳动事件频发。已推行多年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效果不明显,集体谈判制度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集体谈判权是一种能唤起劳动者尊严的自力救济权利,但不会自动形成。本书立足于深圳,结合集体劳权,论证了集体谈判权的法律属性,阐明了它的实践价值,梳理了其行使准备、行使过程、行使结果与救济渠道等,构建了中国式集体谈判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