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内容简介

作者是当代世界法学界颇具权威性的人物。在书中,他通过宪法的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道德解读无疑在美国宪法生活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涉及了最近20多年来美国国内几乎所有的重大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种族歧视措施、色情文学、同性恋、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作者在每一个问题上的敏锐眼光、逻辑思维、有条理的阐释,都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诠释的方法和视角。

作者简介

第三章美国宪法的内涵我和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应邀就未列举的宪法权利这一主题作辩论。我在这个论题上处于劣势,因为我认为,这种由我们为这一辩论而事先假设的列举与未列举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差异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会解释其理由,但若将我的解释视为我对这场期待已久的争论的贡献,则似乎是不公允的。在会议的日程表上列有“未列举权利”这样一个主题,听众们一定预期会讨论堕胎这个时代论争中最为激烈的宪法论题,所以,在我们将宪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其他一些因拙劣的哲学观点而被抛弃的法律概念同样安全地封存起来后,我再试图解释如何解决堕胎这一宪法争议。真正的权利法案我们赞美的权利法案,也就是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这一法案也包括了它后面的南北战争修正案。请大家展开自己的想像力来读美国宪法的这一部分。权利法案的某些条款非常具体,比如,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军队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同意不得进住任何民宅。另外一些条款具有中等的抽象程度,如第一条修正案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信教自由。但是,一些关键的条款在起草时是以尽可能抽象的政治道德的术语写就的,比如,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语言似乎只考虑程序,即没有限制政府所颁布和执行的法律,而只是规定了政府必须如何来颁布并执行它所适用之法律。然而法律史摒弃了这种狭隘的解释。因为,一旦我们将宪法条文既作为调整实体法,又作为调整程序法的基本法,那宪法的范围之宽泛是惊人的。由此,权利法案除了规定政府对其统治的每一个人予以同等关注和同等尊敬外,同时规定不得侵害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这样的基本自由就是如一个著名的法官所归结的法定自由(orderedliberty)的思想。对权利法案的自然解读从权利法案的原文看,它设立了一套纵横交错的原则,一些原则极其具体,另一些则比较抽象,还有些似乎无止境地抽象化。将它们合起来看,这些原则界定了一种政治典范:它们构建了一个社会的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的宪法大纲。请注意这一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的三个特征。第一,这一原则系统是全面而完整的,它既保证同等关注,又规定基本自由。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这是主张个人权利的两个主要渊源。所以,对任何一个坚信自由平等的公民享有特定的个人权利的人来说,认为我们的宪法未包含这一权利是不可想像的,除非宪法史本身已果断地否定了这样的愿望。这是一个关于宪法判决和宪法辩论的重要事实,我将回过来对其加以讨论。第二,从宏观上看,自由和平等相互重叠。在权利法案中,关于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主要抽象条款中的任何一个本身,都同样地具有全面性并相互重叠,例如,基于对平等保护条款的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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