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所依之“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不仅包括形式的法,也包括实质的法。行政行为违反上述之法,构成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是多元的,既包括通过撤销、确认无效等手段否定其效力的后果,也应包括通过追认、补正、转换等手段,消除瑕疵,维持其法律效力的后果。我国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基本是否定的,这主要反映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单行立法中。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立法态度,不仅影响纠纷解决机关的裁决方式及法律所欲保护的利益,也反映一国在程序与实体、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上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我国法律没有区分不需要、不适宜否定的行政行为与其他违法行政行为,对其法律后果均一概否定,这破坏法律的安定性,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也损害行政经济与效率。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违法行政行为通过治愈手段,消除其瑕疵,继续维持其法律效力。《违法行政行为治愈论》从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人手,对行政法治愈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状况、治愈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治愈对现行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