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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学术文库·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

内容简介

传统的教唆犯观认为,在教唆犯的场合,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构成共犯关系,处罚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理由就在于教唆者制造了被教唆者的犯罪决意并使得所教唆犯罪得以实施。对教唆犯的这种共犯性定位,似乎约定俗成,很少有人提出质疑。《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认为,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构成共犯关系,必须以其是否满足了共同犯罪的规格为要件。这一本源性的问题事关教唆犯在犯罪论中的定位、教唆犯的概念界定、处罚根据、教唆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以及教唆犯罪形态的建构等整个教唆犯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也正是基于此,《沈阳师范大学法学学术文库·教唆犯论:以独立构成说为视角的建构》通过对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关系的分析认为,共犯性的教唆犯具有一定的理论缺陷,应当坚持教唆犯独立构成说,将教唆犯认定为具有单独构成要件的独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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