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丛书: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

内容简介

近年来,随着法制史和官箴史研究的较大推进,学界有关明代司法研究的源源推出,州县官的研究成果也较为繁夥,但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明代州县的建置沿革、行政地位、运行机制,州县官的施政环境、施政行为及心理,州县官的地方事务、司法教化等方面,而对于明代司法渎职尤其是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探讨,还殊为少见。明代无论朝廷还是地方官自身,沿用历代为官之道,临民行政均奉“清、慎、勤”三字诀为圭臬。其中的“慎”,即指慎重刑命,千万小心,十分敬畏,处理诉讼审理案件断案量刑必须慎之又慎。慎刑、慎判、慎罚、慎监,成为明代官员处理狱讼的基本要旨。不著撰人姓名的有位官员就总结出了“慎打三十二条”和“慎罚凡十六条”,青天大老爷海瑞在隆庆年间出任应天巡抚时就曾诫谕所属州县官,“凡听讼必须直穷到底,审之审之,始不惮烦;慎之慎之,终无姑息”。朱声敏博士,勤学好思,思维敏锐,读书时有新得,在南大攻读博士学位时,即特别属意于明清司法问题,后几经商酌,确定学位论文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范围。声敏君毕业后,又经潜心思考数年,增删损益,推出《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向学界奉献了富有学术价值和有一定现实参考意义的重要成果。本人忝为他的学业导师,数次优先通读他的心血之作,深受启发,获益匪浅。在我看来,《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一书,创新成功之处不少。全书从历史的维度,开创性地考察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各种表现,系统论述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将渎职限于司法范围,将渎职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州县官;从司法立法、制度防范切入,考察法律制度、权力驾构、思想教育以及道德意识各方面,阐明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立法及其他预防措施,透视整个明代的司法、政治与社会;将明代律典以及一应条例、榜文、地方条约等法律性质规范作为司法渎职的立法文本较为细致地加以解读,并对各种立法规范及其前后演变尽量溯源述流,清晰地阐明了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能,详细地划分了明代司法渎职种类;将鬼神观念、报应文化,以至官箴教化及律令讲读、遣官会审等均纳入考察视野,全面而又具体地分析了各种规范州县官司法职务行为的措施,从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作了系统的考察;透过对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与佐贰官、首领官、书吏、里老等各种力量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各种势力对州县官司法权力运作产生的正反各方面影响,进而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原因或背景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全书在明代司法规制、州县官渎职表现与种类、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与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论述,均有一定新意,从而拓展和深化了明代政治史、法律史及官箴史的研究,作者认为,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历代的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通过以上各种法律形式,从接受词状,到勘验、取证、羁押,再到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设立了完善或者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以约束州县官的行为和思想,首先,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架构,加强权力制衡;其次,在制度建设上,统治者还预设了诸多防范制度;再次,统治者重视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忠君爱民、慎刑重狱的意识。

作者简介

朱声敏,男,1980年出生,广西象州人。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目前主要从事明清史、法律史的研究工作,已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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