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第一辑套装共5册)

内容简介

一、《贵州清水江文书》丛书主要收录贵州清水江流域珍藏的民间文书,涉及地区主要有锦屏、黎平、天柱、三穗、剑河、岑巩、台江等县,均为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庋藏珍品,由民间自然村落收集而来,内容形式多样,具备突出的系统性、完整性、丰富性特征。丛书依县分卷,每份文书均标明档案编号、来源地及原收藏户名称。二、《贵州清水江文书(天柱卷第一辑套装共5册)》选编原则为明清两朝和民国时期原始契约保存较好、内容基本完整的山林土地契约和内容相对重要的其他文书,如账单、税单、验契单等。契约损毁严重、内容残缺不全,影响整体判读效果的契约文书一般不予选录。三、文书按归户性原则编排。各卢文书按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编号排列,档案编号原则上以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为准,但有少量文书的档案编号未完全符合文书形成时间顺序,仍然按档案编号编排。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完整者,排在该户文书后面,加注“时间不详”,或以“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代之。四、文书题名包括时间、责任者(立契人或发布人)、事由(或事项)、文书类别名称。文书题名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规定,一律改俗体字、异体字为正体字。少数无法查考之俗体字,亦酌情适当保留;原件残缺漫漶者,则以“口”注明。五、时间置于题名之首。文书形成时间照录原文,对于易代之后仍用旧年号者,在原年号后括注实际年号,如“同治十四年”,题名中表述为“同治十四年(光绪元年)”;原文使用干支纪年者,如“光绪甲午年”则迳写为“光绪;十年”;又“大汉壬子年”应表述为“大汉壬子年(民国元年)”,其他还有黄帝纪年等,均应括注规范年号。文书时间原作“廿”、“念”、“卅”者,一律改作“二十”“三十”;闰月年份,原作“润”“又”“后”者,一律改为“闰”。六、责任者即契约立契人或文书发布者。题名责任者不体现契约买方或受让方。如地主张XX招佃户杨XX佃种杉木的招佃字,则地主张XX为立契方,题名为“张XX山场招佃字”。反之,如果是佃户杨XX佃地主张XX山场种杉的承佃字,则为佃户杨xx为立契方,题名为“杨XX山场承佃字”。官府发布的告示、通知、告谕、判决等行政、军事或法律公文,以官府为文书发布者。而官府出具的土地执照、田赋收据、保甲户牌等,以土地所有人、田粮缴纳人、户主等为责任主体(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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