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

内容简介

《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在结论中提出了构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框架的建议。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涉及哲学,也涉及法学;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著名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因果关系的概述。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到了近代,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重心转入西方近代哲学之中,这期间涌现了众多的名家,他们研究成果丰硕。时至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因果关系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过去曾被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信奉的严格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然性)理论受到质疑,这方面的争论迄今还未有定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或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结合)与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侵害行为与其他因素(包括第三人行为、受害人自身因素或自然因素)结合是原因,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和损害事实是结果。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在目的、范围、确定性和判断依据方面各有区别,而侵权法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在保护范围、举证责任、证明程度方面亦不相同。《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第二章为普通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普通法对侵权法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两分法的认定程序,即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认定分为必要条件和重要因素规则,必要条件(即“若无则不”规则)适用于单一因果关系,重要因素规则适用于复合因果关系。错失机会理论是重要因素规则的一个分支,主要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在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美国侵权法创造了企业责任、市场份额、选择责任、一致行动、不确定的原告、欺诈市场诸理论,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原因认定适用直接结果规则和可预见性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后者适用于过失侵权行为。可预见性规则是侵权法归责理论中的重要规则,是因果关系的权威理论。可预见性规则的哲学基础植根于美国的实用主义,它兼具统一性、简洁性和公平性特点。可预见性规则在判断介入原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第三章对大陆法中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了研究。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有两种不同指导观点,一为个别性观点,一为一般性观点。大陆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以这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为基础构建的。德国的条件说分为必然原因理论和有效原因理论。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经久不衰,主要在于:该学说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坚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有利于限定赔偿责任。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该学说的抽象性造成适用的差异性,而且判断标准过于宽泛。德国的法规目的说提出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合理限定。但德国民法典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是典型的限定性侵权构成,而且是一种封闭的严密的逻辑体系。由于许多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规目的和保护范围,法官被赋予更广泛的裁量权,可以通过判例创制新的规则,对法规未规定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样,法官无形中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日本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博采众长,尤其是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包括盖然性说、间接反证、经验法则、疫学因果关系、比例认定说)独树一帜,取得丰硕的成果,值得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源于德国法,吸收了普通法的部分精华,但未能解决理论内部的逻辑冲突问题,同时在价值判断的归责问题上无客观评价标准。第四章为两大法系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比较。两大法系在政治思想和制度、方法论、司法理念、法律渊源上都不同,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有互相靠拢的趋势。两大法系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上有差异性,但也有同一性。普通法系重实用性和灵活性,但稍逊周延;大陆法系重思辨性和严密性,但不免流于呆板。两者的同一性表现在:价值判断的同一性、预见主体的同类性、预见标准的相似性、预见结果的通常性。第五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现状之反思。我国建国以来到20世纪80年代末,民法理论一直受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研究正在冲破传统理论的藩篱,朝着两大法系主流因果关系理论(包括近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进逼。立法上和学说上对外国法的继受成了我国多数侵权法研究学者的一致呼声,其争论的只不过是向普通法系倾斜还是向大陆法系倾斜。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认识论方面的问题(包括如何看待必然说、必然偶然区分说,如何看待近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价值论(在因果关系认定中越来越强调价值判断)和因果关系理论内容理解方面的问题。第六章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认定一般原理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与过错及违法性密不可分。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首先要引进两大法系共同认可的“违反注意义务”,以取代“过错”及“违法性”概念;其次要移植可预见性规则,该规则是因果关系认定的核心。因果关系认定与违反注意义务认定要达到相互协调。第七章为我国侵权法事实因果关系之研究。事实因果关系的特点是: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事实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表现为可能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事实因果关系具有相互作用性。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包括目的性规则、客观性规则、全面性规则和推定性规则。第八章为我国侵权法法律因果关系之研究。法律因果关系的特点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意志因素与因果态样的统一。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为:直接结果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可能性规则和衡平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可能性规则与近因说的可预见性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研究不作为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时,应注意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义务,而这种不作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介入原因中能使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并能有效解脱责任的介入原因被称为“替代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所为的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较难判断。应以主观意思的关联性或客观行为的关联性作为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该标准的为“多因一果”,即侵权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判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取决于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否过于遥远。第九章为我国侵权法原因力否定说研究。从哲学角度来看,洛克解释了“因果力”的概念;休谟认为“能力”是最高深、最富有争论的问题之一;恩格斯认为把“力”作为一切现象的原因这样一种观念,在力学领域之外是不适用的。因此,从侵权法角度来看,为了避免混淆和模糊性,应避免使用原因力的概念,而用“因果联系的强度”来取代。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之间基本上是平均分担责任。“多因一果”中应将过错与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份额。比较过失中应优先考虑过失程度,再结合侵权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联系的强度,最后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第十章为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及证明之研究。特殊侵权(包括医疗侵权、环境污染、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不实陈述、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抛掷物致人损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推定的方式,但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各有不同特点。我国必须借鉴其有益经验,对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因果关系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一些新的因果关系条款。第十一章为侵权法因果关系经济分析之研究。美国侵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包括汉德公式)并非无懈可击,该理论重效率、轻正义,为人所诟病。侵权法经济分析不能完全取代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而只能对后者起着拾遗补阙的作用。

作者简介

刘信平,1985年起和2003年起分别在西南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学习,并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侵权法、合同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领域业务。先后在《民商法论丛》、《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深圳法制报》、《中国律师和法学家》、《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刊物、报纸发表论文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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