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央地财权、事权匹配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央地财权事权在目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央地关系甚至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热点话题,原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单一制国家的架构让中央更多地统管了大部分事务,而随之而来的权力下放又让地方找不到感觉和“财路”,以致所谓的“两个积极性”变成了“中央积极下放事权,地方积极博取财权”。其实,在过往的经验中,“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对地方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试点,创造一个又一个的‘地方经验’”。因此,当下这种状态无疑不利于我国长久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在有些国家,国家的直接下级地方政府通常被称为“次国家政府”,可见其地位之重,权力也可想见其大,当然,联邦制国家在其中甚为突出。但单一制国家也存有相应的地方自治传统与制度,这一点也足以让很多级别的地方政府拥有相应的财权,用以支撑事权行使,并且这种制度都是在宪法的“地方自治”部分有明确规定的。更多的时候,单一制国家的事权分配在宪法之外的其他具体法律中得以实现。对于中国而言,为什么省级政府在整个国家架构中占据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不难理解。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省级人大与其常设机构以及政府拥有立法权等重要决策权,省级的政府职能部门还有着各种具体的审批权限,这些都决定了省作为一级重要单位在中国的施政过程中占据着十分肯綮的位置。一方面,其在中央决策的“下达”中称为直接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各类信息的汇集以及“上传者”。在财政领域,除了计划单列市外,很多钱物都是经由省级单位再来一级级下放地方,而如果发挥其作用,还可以对这种下放起到至为重要的把关作用,防止或减轻省级以下地方直至基层地方的财政之混乱。很多学者都认为,基层地方的财务出现了这种混乱现象,从根本上来说是在于制度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而这个制度执行,关键在省。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行将建构之际,我们必须找到其在央地权力匹配方面的表现并将其现实化,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税法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之一”。不然,这将成为整个法治体系的一大缺憾,并有可能影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也成为影响其他几个“全面”工作的侧翼,不可不察。

作者简介

谭波,200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入选河南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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