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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进程中的近代大学:从尊经书院到国立四川大学

内容简介

学界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族国家是在中世纪的废墟之上产生的。15世纪末,欧洲封建制度逐渐衰落,无数被分割的封建领地在历经数个世纪的迁徙融合之后,形成了一批所谓的新“民族”。随着历史的发展,一种按照民族特性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成了历史发展的新趋势。关于民族国家的性质,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的概括较为全面。他认为:民族国家同以往的政治单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仅为政治共同体找到了“民族”这个天然凝聚力的基础,而且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民族国家因此同以往的国家在性质上有了根本的区别。民族国家的特性还表现在:在明确划定的领土内,没有任何的内外部竞争者;它是国内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武装力量、监狱、警察、法庭等暴力机关只属于国家,其他个人和机关无权使用;领土内的居民要效忠并服从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的主要内核,民族国家力量的来源其实就是依赖其境内的人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和对于使用垄断暴力的支持。因此,“民族国家存在于这样的联合体之中,它其实就是统治所需要的制度体系,它对已经划定边界或者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的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民族国家“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至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的支持,并且作为国民对国家低限度的支持或效忠的结果,这种政治机器享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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