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乡村民众的利益调整与秩序变迁:以福建漳州岩兜村为个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岩兜村为个案,运用历史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和“深度叙述”的叙述架构,详细地考察了岩兜村自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来村民利益调整和社会秩序变迁的历程,并对乡村秩序的未来进行了展望,农村基层社会控制是研究的核心。岩兜村地处闽西南交界处,是闽南地区的一个客家村落。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来,岩兜村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居住风格、信仰习俗、方言(闽南话和客家话)和文化仪式,极具客家文化与闽南文化交汇融合的特质。受外向型海洋经济的影响较小,岩兜村村落经济远远滞后于同辖区内交通便利的农村,具有典型的山区经济特征,属于经济不发达的村落。1949年之前,岩兜村经济发展相当缓慢,商品经济发展缓慢,村民生活艰苦,许多村民被迫到东南亚一带谋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生产资料完全归国家所有,农民没有自主经营权,生活仍然处于绝对贫困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施行,岩兜村农民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家庭农副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农民生活与消费水平均有所提高。2000年以来,由于农业成本太高,农民的实际农业收入下降,受“六合彩”的冲击,许多农民放弃农业进城务工,岩兜村的农业经济处于停滞阶段,岩兜村出现了严重的空壳化现象。岩兜村四百多年来所发生的六种纠纷类型——家庭纠纷(分家、赡养、离婚和其他)、经济往来纠纷、地权纠纷(宅基地、果园、地界、林权和其他)、公共权力纠纷、公共物品纠纷以及交通纠纷,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现阶段农村社会纠纷呈现出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主体多元化、纠纷成因复杂化以及纠纷表现群体化和激烈化等特征,社会纠纷解决体现了浓厚的人情社会特点,这就使得许多问题碍于情面采取了特定的矛盾消化方法,但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法制精神,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四百多年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村民利益本位价值观及村落纠纷调处秩序的变化轨迹为:明清时期村落形成至新中国建立之前,家族主义利益本位的社会关系调整是岩兜村的主要社会特征,维系岩兜村社会秩序的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宗族是乡村社会利益调整的唯一机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强国家权力的控制下,农村经过了“规划的社会变迁”,国家权力渗透到农村的每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以阶级斗争为主要特征的政治纠纷充斥农村社会的每个角落,集体主义利益本位的社会关系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替代宗族成为乡村民众利益调整的主导力量。1983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权力向上回缩,农村社会一度出现制度真空,宗族势力等民间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复兴,村民委员会取代大队成为“半官方”性质的自治组织,对乡村民众的利益调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常态下,村民纠纷调处程序按照“村民之间——宗族——村民委员会——司法办公室或派出所——巡回法庭——基层法院”的渠道解决,这几种机制对村民利益调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被动地卷入城市化进程,村民的价值观变了,个人利益本位的观念,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手段,乡村民众的利益纠纷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相比之下,乡村社会的调处机制却出现了越来越软弱的一面。宗族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消失,它对社会纠纷调处的能力越来越弱,只能在一些突发性事件中起着煽风点火的作用;基层村级干部成为村民利益的垄断者,他们越来越多地站在村民的对立面,靠他们稳定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1998年以来,岩兜村呈现秩序失控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公共行政系统瘫痪,村级行政组织处境艰难;第二,宗族存在的基础越来越弱,宗族影响的正面效益越来越低;第三,经济滞后,严重空壳化。岩兜村基层社会控制的重建必然涉及整个乡村制度的重新安排,国家推进行政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时要考虑如下五个因素:一是压缩国家行政机构,减轻国家的行政负担;二是取消市管县行政体制;三是裁撤乡政权;四是裁撤村官;五是在县以下按照大区域的原则进行合并,组织公安、工商、税务机关下沉。

作者简介

张慧卿,女,1980年4月生,福建南靖人。2002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2005年继而获得历史学硕士学位。2005年至2008年在南京大学历史系师从李良玉教授,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当代史、社会史,先后在《改革》、《湖北社会科学》、香港《二十一世纪》、《寻根》等刊物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目录

丛书

李良玉教授与其博士生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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