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上)

内容简介

关于本书的体例。编撰工作之初,为了全书各章有统一的框架,我们给撰稿者印发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编写体例》。鉴于当时不可能集中一批研究人员从事编史工作,决定本书按民族分章,民族不论大小,每个民族撰写一篇(章)音乐史。关于篇幅,考虑到出版经费有困难,“体例”规定“历史悠久,人口较多的民族可写3万字,人口较少的民族写1.5万字为宜。史料特别丰富者,可不受此限,但要言之有物,亦不宜太长。”现在为使该书有较为丰富的内容,多给后人留下宝贵的史料,人口较多的民族的音乐史突破了6万字,人口较少的民族音乐史,平均每章约3万字左右。编写少数民族音乐史,我们没有经验,一切都在尝试探索,但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那就是必须从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我国各民族的形成有早有晚,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因此,编写少数民族音乐史必须突破历代王朝的框架,按各民族的历史进程和音乐自身发展的规律进行编写。历史悠久、史籍记载较多的民族和只有数百年历史的民族及从邻国迁入的民族,在写法上可略有不同,采用不同的分期和方法撰写他们的音乐史,有的民族可参阅该民族的文学史的分期和写法,但不要硬搬。从邻国迁入的民族,一般历史较短,主要写在中国定居后音乐的发展。跨国或分布于世界诸国的民族,主要写国内该民族音乐的发展历史。跨省区的民族,力求反映该民族音乐的全貌,不能以偏概全。关于古和今。古代少数民族音乐,因史书记载较少,可略古详今。“史”的时限,要求从远古写到1990年。本书年代除引用古代文献的部分外,一律用公元书写。有的民族有自己的历史分期的,应采用民族的历史分期。我国各民族的民间音乐,是历代民间歌手、民乐能手、乐器制作师和歌舞能手创作、传承下来的。少数民族音乐史应该为他们立传,确立他们在中国音乐发展中的应有地位。对著名的专业音乐家及其代表性的作品的评述也应该作为音乐史的一个部分。为使该书成为有声音乐史,我们选用有代表性的音乐谱例100余首或许能有助于读者更形象地了解各民族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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