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担保物权释论

内容简介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作者简介

丁南,1971年5月生、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物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律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著有《民法理念与信赖保护》(专著),《物权法》(主编)、《民法总论》(副主编),参编《中国商法概论》、《票据法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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