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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背景下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

内容简介

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促进,首先必须界定什么是“中小企业”。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界定标准存在诸多缺陷,如行业的覆盖面过于粗略、口径太大等。对此,我们在界定“中小企业”时可适当多包括一些企业,但要建立一个“逐步实施”或者“逐步淘汰”的体制,即依据中小企业的规模大小,逐步减少扶持,这样将会更加公平。政府为什么要促进中小企业?考虑到中小企业大多为私营经济组织,运用政府资金促进它们,只有在促进能够给社会带来效益的情况下才具有合理性。中小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这只是政府促进立法的初步价值;而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尤其是经济转型造成的成长障碍,才是政府促进立法的根本价值。“市场充分竞争理论”等反对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立法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促进,必须以中小企业的促进需求为基础。在“创业”、“成长”与“衰退与关闭”三个不同阶段,中小企业的需求是不同的。中小企业的需求也具有层次性。同时,当更多的专业性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经营时,促进需求将会增加和日益多样化。在历史上,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立法的目标经历了从“促进就业”、“公平”到“推动经济增长与市场竞争”的演变。在确定了长期目标如“增加社会财富”、“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市场竞争”等后,政府还应该确立阶段性目标,用以衡量立法的发展进度。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的领域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宏观的促进领域为企业的经营环境,包括国民经济状况、技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财政政策和社会态度。微观的促进领域为个人及其企业,具体表现为社会创业精神、创业和中小企业成长的限制因素。促进以填补空缺为原则,因而其形式通常为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不同的促进措施适用于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所以,政府通常不是单独地选择这项措施或者那项措施,而是要在全部措施中挑选出一组能够相互配合的措施。同时,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促进措施应注重地方文化。最后,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立法应该富于效益和效率。为此,我们需要设计严格、统一的立法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和方法,并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甄选更为有效的促进措施。

作者简介

    刘庆飞,1972年生,东华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近年来在《现代法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主持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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