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刑事一审程序理论与实务

内容简介

公正与效率不仅是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整个司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笔者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公正、效率与人权保障的提法的。笔者认为,实现了公正与效率,也就等于实现了人权保障,反之亦然。实现公正效率和人权保障的目标,就必须遏制司法腐败,进行司法改革。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司法改革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调整与重构,其职权、地位的重新认识和定位,还涉及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人大)、与执政党、与社会监督等多方面的问题。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离不开整个司法体制。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本书的主旨就是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的主题与灵魂,力图在一审程序中为实现这一目标,为构筑司法公正的大厦绘制蓝图、奠定基础。本书主要论述的是一审程序中的实务问题,每一章都着重分析、评价并试图解决至少一两个实务问题。希望通过笔者的比较、剖析、阐述,提出建议和见解、途径与对策,能够为司法改革、司法公正略尽绵薄之力,可谓“我为公正鼓与呼”。本书除绪论外,共分九章。绪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书的选题理由、研究目的和方法,并对现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存在的问题等作了简要评析与宏观评估。第一章是关于行使审判权的人或组织,包括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判长、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等的职权与定位——关于审判组织问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归根结底是由审判组织(人)来行使,因此,由什么样的审判组织来行使关涉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最基本、最重要权利的审判权,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主张,应当对现行审判组织形式加以改革,优化法官队伍,提高全体法官素质,包括政治、业务、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具体说,要最终取消审判委员会,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用法官选任制代替审判长选任制,使法官真正成为有职有权、“审”“判”同一的独立主体,成为社会的“精英为,成为良知与正义的化身。本章阐述了在审判委员会暂时还不.能取消的情况下,如何改革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等问题;阐述了在法官选任制暂时还难以施行的情况下,如何发挥选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作用,协调处理选任审判长与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第二章是关于民众参与司法、体规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关于陪审问题。陪审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陪审制在我国的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主张改革甚至废除的呼声很高。笔者主张,我国应建立陪审团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由陪审团决定事实(定罪)和法律问题(量刑),不仅一审中可以使用陪审团,而且二审中也可以使用陪审团,因为我国的刑罚普遍偏重且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款偏多。第三章是关于一审程序的启动阶段——关于案件的接受与庭前审查问题。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存在着一个庭前审查程序,以决定案件是否接受等问题,解决的是能否把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问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接受和庭前审查问题的规定,虽比以前有所改进,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程序性审查,并没有排除法官的预断等,且由于许多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审判(庭审)方式改革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笔者提出了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主张重新设计、重新定位庭前审查程序,设立预审庭,使之真正成为限制公诉方滥用诉权,避免不当起诉,避免轻易把被告人送上法庭审判,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过滤,把关装置。第四章是关于法庭审理阶段的若干问题——关于法庭调查与交,叉询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强调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把重心放在法庭这一特定时空内,因此,控辩双方如何举证、质证,法官如何正确看待和行使法官庭外调查权,如何认证就成了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本章对质证、认证、庭外调查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特别对交叉询问规则这一被称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消除我们对这一规则的陌生感、神秘感,从而使我们能够熟练地操作它、驾驭它,使之同样成为我国控辩式庭审中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文中对交叉询问的价值、主要内容、主询问、反询问、诱导性询问等特有规则、技巧及在我国确立的设想、配套措施的完善等进行了研究和论证。第五章是关于律师辩护权的生存困境问题——关于庭审辩护的障碍与困惑。控辩式庭审要求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功夫在庭上”。为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控辩双方地位对等、“平等武装”,否则,检控方过于强大,辩护方过于弱小,则新的庭审方式将置被告人比以往更为不利的境地。我国目前的现状是,控辩双方严重失衡,根本谈不到平等武装,其表现是: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现象大量存在,屡禁不止;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很大限制,如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甚至有许多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而身陷囹圄,蒙受牢狱之灾。本章着重介绍了我国律师辩护制度所处的困境,实践中关于律师辩护权行使的障碍与困惑,以期引起“疗救”的注意。笔者在文中呼吁,当前亟须解决阻碍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诸多障碍(陷阱),包括观念的更新、制度的完善、立法的修改(如刑法第306条的制约性条款,刑事诉讼法和公、检、法三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使律师辩护权的诸多限制等)。也就是说,现在应着重解决保障辩护权行使的基础问题,排除障碍,消解困惑,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严重损害我国的辩护制度,也根本谈不到律师辩护的艺术(技巧)等问题。第六章是关于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童要配套措施之———关于证据展示问题。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竞争,法官客观中立。为做到这一点。固然有许多措施需要跟上,但证据展示问题无疑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只有确立证据展示制度,才能确保律师阅卷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本章介绍了英、美、意、日等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设计论证了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方案,如证据展示的范围、时间、地点,违反证据展示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控辩双方关于证据展示争议的裁决机制等。第七章、第八章是关于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如加强判决理由等问题——关于刑事判决改革问题。控辩式庭审要求控辩双方公开举证、质证,法官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加强判决理由就是公开认证(在不能当庭认证时,应当在判决书中讲明认证理由)和公开说理的体现。因为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来的有罪和无罪判决之外,增加了一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体现了疑罪从无精神。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判决,都必须加强判决理由,加强说理,因为判决是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文中主要围绕加强判决理由问题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分析、阐述,分析了不讲理的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危害、表现形式,介绍了我国裁判文书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域外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加强判决说理的九项具体措施。本章还对法院变更起诉指控罪名问题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法院有权改变起诉指控罪名,根本原因就在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内涵就是定罪和量刑。因此改变起诉指控罪名甚至宣告无罪自然是定罪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法院有权改变起诉指控的罪名,但要遵守一定的程序步骤,要遵守不告不理、控审分离、有利被告、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等原则。第九章是关于体现诉讼效率追求的问题——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创立了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效率的追求。大力发展、广泛采用简易速决程序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控辩式庭审是一种昂贵的、耗时费力甚至是奢侈的程序,所有案件都适用之,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现繁简合流。本章主要对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阐述,提出了解决办法,并对实践部门创造的“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了介绍和评析。总之,本书贯穿始终的主题(线)就是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追求司法公正。本文所论及的一审程序中的问题均围绕这一主题(线)展开,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向来进行论证。本书主要侧重于实务问题,对纯理论范围的东西,没有过多涉及,没有刻意追求形成一个封闭的、自成一家的体系。对司法改革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侦查体制、检察体制的改革与重构问题,法院机构设置,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非地方化,法官的素质、培养、职业化及各种保障,刑事审判的基本特征、基本原则等理论性问题,由于众多”学者的论述已经非常充分,对某些问题如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等大家的见解趋于一致,故笔者对此没有过多涉及,对一些约定俗成的理论原则、制度等,甚至没有对概念加以界定,而是采用“拿来主义”的态度,直接引用,如公正、正义、效率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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