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刑事和解制度调解机制研究

内容简介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兼具本土创新和域外借鉴基因的刑事诉讼制度,其发展演变经历了由地方区域创新试点到国家立法确认两个阶段。相较于试点阶段实践探索的百花齐放,理论研究的百家争鸣,后立法确认阶段,刑事和解虽然获得了刑事诉讼法的合法性确认和规范内容的统一,然而,由于立法规范过于原则简略,在高度强调程序可操作性和明确性的刑事司法领域,导致该制度的实践生命力反而被束缚。具体到达成和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进行调解这一问题,相较于立法前各地试点中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办案人员调解、律师调解等多种调解模式并存;由于刑事诉讼法典中仅规定司法人员在刑事和解中的主持和审查职能,对调解并未作任何规范,导致调解机制存在的合法性难以得到有效确认。加之不同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中调解的规定又并不一致,以致刑事和解制度后立法阶段调解适用“欲说还羞”同前立法阶段的“大行其道”形成强烈反差。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既有立法当中并未规定涉及调解相关内容,理论研究中对这一命题也未展开体系性探讨,实践中探索模式多样,尚未统一,因此,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中调解机制的概念界定、特点等都需要在理论、立法和实践等多个层面予以明晰。

作者简介

吕晓刚,男,山东莱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部级项目多项,发表论文多篇,合著、主编及参编著作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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