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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正版)

内容简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yi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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