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刑事法判解·第21卷

内容简介

《刑事法判解·第21卷》是《刑事法判解》第21卷。与第20卷一样,在继续组织专题的同时,增加了一些法学教育和实务讲座方面的内容,以飨读者。【本卷专题】研讨的主题是“权利行使与犯罪行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yuan汤霁的《非法占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余某盗回质押车辆案为例》-文,从一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债务人盗回出质车辆案切入,引出了经常困扰实务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之关系的探讨。行为人为了借款而将车辆交付给对方质押,后来又因为得知对方随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使用,于是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用钥匙将该车偷偷开走。双方均未向对方问询车辆和借款相关事宜。z终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盗窃罪。作者分析后认为:“盗回出质车辆的行为仅仅使被害人无法在质押车辆担保的范围内就债权主张优先受偿,而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或现实的财产损失。债权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法益并未受到损害。余某的客观行为不应评价为非法占有行为,也无需再考虑主观方面就可认定余某不构成盗窃罪。”我赞成作者的分析结论,但是分析的过程有些不同。在我看来,如果按照构成要件的分析习惯,要先从各个构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分析能否涵摄。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公私财物”,是指非自己所有的、由他人所有的财物,简言之,必须是“他人之物”。而在类似案例中,尚不必去检验主观构成要件,仅仅是在“他人之物”这一点上,就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因为财物的所有权性质始终是归行为人所有,即使质押也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尽管具体分析思路不同,但是作者总的观点我是赞成的,即“建立一套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性到有责性的司法认定体系。该体系应是从客观的法益侵害性切入,由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至主观的占有、利用目的而终。具体而言就是‘非法占有行为一主观故意一占有、利用的目的’的认定路径。”从司法实务的经验出发,对理论问题深入探讨,提出自己言之有物的见解,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扣押、绑架债务人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多变,司法者对于如何理解“为索取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债务”“被拘禁的被害人”“索取债务指向的对象”等存在一些分歧。在《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刑法认定》一文中,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yuan吴云媛深入探讨了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问题。作者认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实行行为上有相通之处,难以通过客观行为来进行区分,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是出于索取债务的动机而非法拘禁、扣押甚至绑架他人,是向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且该还债要求与债务具有相当性时,均应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对于这个观点,我是完全赞成的。这不仅与现存有效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完全一致,而且也能在法理上得到充分说明。文章用3万多字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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