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汉代诉讼制度研究

内容简介

汉代司法官吏的管理包括司法官吏的考核、司法官吏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司法官吏的考核上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司法官吏责任的种类有鞫狱故纵、鞫狱不直、鞫狱不实、受赇枉法和失刑等。诉讼原则是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所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汉代的诉讼原则主要有:经义决狱原则、因时审案原则、等级制度原则、循实情断案原则、恤刑原则等。诉讼基本制度是指法律、法令所确定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所遵循的主要制度。汉代的基本诉讼制度有:上请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录囚制度、杂治制度、议罪制度、验狱制度、谳狱制度和判例制度等。诉讼观念是指一定社会一定时期普遍存在的一种对普通大众的诉讼行为和司法官吏的审判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思想和理念。诉讼观念既具有传承性又具有时代性。汉代的诉讼观主要有息讼诉讼观和天人相应诉讼观。告诉制度和拘捕制度是汉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汉代告诉有告发、自告等方式。在告诉主体的身份、年龄上,汉律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汉代拘捕制度分为公捕和自捕,在追捕盗贼方面采取张贴悬赏广告、发布通缉令等方式。主管是指划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事务管辖权限的制度。汉代有“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的主管规定。管辖是划分不同级别或同一级别的司法机构之间处理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汉律对中央、州、郡、县、乡对刑、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诉权是指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法上的权利,已出土的汉简有诉权约束审判权的规定。审判程序是审判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式和方法。汉代的诉讼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和乞鞫程序两种。汉代的通常诉讼程序包括告劾、案件的受理、证不言情之辨告、讯、验、鞫、论、当、报等几个阶段。乞鞫程序相当于现代的再审程序,是对已判决的案件予以重新审理的程序。汉代的诉讼文书有爰书、起诉书、奏书、谳书和判决书等。证据制度是有关证据的类别、证明原则等查证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汉代的证明原则有自由心证原则、刑讯逼供原则等,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笔迹鉴定、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执行制度是执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汉代的执行制度包括对死刑、肉刑、徒刑、罚金等刑事判决的执行以及对民间债务等民事判决的执行。

作者简介

程政举,男,汉族,1965年生,河南省潢川县人。1983年—1987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2001年获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2006年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攻读历史学博士学位;2006年—2008年,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诉讼法研究。2005年11月取得教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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