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交通犯罪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高发的犯罪之一,特别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狭义的交通犯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在立法论上,我们既需要借鉴国外关于交通犯罪刑法规制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又需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传统,对本国的法制予以改良,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另一方面,在司法论上,对以上三个罪名及其相互关系的解释学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为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只有在司法中合理地解释法律才能使其真正因应社会生活的发展。立法论的问题在本书中相对次要,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