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学界对罪量因素(定量因素)的关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88年,储槐植先生在《法学研究》第2期上发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一文,定量因素概念始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视野。研究罪量因素的合理性,对科学认识我国刑事立法、确定合理有效地遏止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正确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完善“刑事制裁+行政制裁”二元惩治模式、推动刑事法治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研究罪量因素在犯罪成立体系中的地位、价值,对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增强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力、适用性,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石,通过罪量因素研究,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合理路径。研究罪量因素之表征——数额、情节、后果等规定的具体涵义,有利于构建科学且解释力强大的刑法理论,使我们对刑法的理解更准确,结论更符合正义要求。研究罪量因素,对司法实务也有重大意义。无论定罪还是量刑,罪量因素都具有重大、甚至决定性意义。研究罪量因素,为司法实践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规范刑法学研究以刑事立法为解释样本和立论前提,罪量因素作为立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成立要素,对整个犯罪论体系建构有着“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