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在不当行政行为救济研究方面创新颇多。如在研究框架上,本书明确将不当行政行为区分为明显不当行为和一般不当行为,并分别对其救济问题展开研究,这是本书对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分类研究的重要贡献。在研究内容上,本书阐述了一般不当行为行政救济的途径、救济主体及救济方式,分析了现有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是对一般不当行为救济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在明显不当行为救济方面,本书提出,明显不当行为的判断标准,应采“重大且明显说”,即只有表面上显而易见、程度上严重的不当,才构成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通过后,面对我国法治发展的新形势,本课题在借鉴域外申诉专员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由监察委员会救济不当行政行为的制度构想,并由此充实本书所构建的非司法异体监督与救济不当行政行为方面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