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王朝开始后,常要做两件大事,一是为前朝修史,一是为本朝制律。这两件事的意义都很重大,皇帝都派重臣主持,并亲自过问。西方国家的情形虽不完全一样,但在近代开始后,各个新兴的国家也都十分注重制定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忙于各种“政治运动”,一方面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对这两件事都不十分重视,或者说顾不上,再加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人以为,只要靠行政指挥就可以治理国家。改革开放以后,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被发现了,被重视了。首先受到关注的当然是宪法,其次是刑法。出现了第一部完整的刑法(刑法典,1979年),其中特别规定了严禁“打砸抢”,足以表示立法者注意之所在。而在经济方面(民事方面),第一部出现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这一点饶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