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获评第五届“刑法学博士奖”。作者从刑法则的“顶层设计”以及刑法分则的个罪优化等方面提出如下建议:其一,立法者应当在刑法则中作出结合犯的原则规定,惟此所有的包容犯都可以被结合犯所取代,大部分的牵连犯可以套用结合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转化犯或者吸收犯等其他罪数形态亦可以此为参,为我国数罪的形态判断与处断原则提供于法有据的界限标准。其二,结合犯应当使用叙明罪状,并且采用一罪一条或者一罪一款的条文模式。同时,罪状应当采取规范的顺序结构,即基础犯罪在前、被结合之罪在后的结构形式。其三,新罪的罪名应当采用“甲罪乙罪=甲乙(结合)罪”的基本形式,不仅可以使结合犯的罪名一目了然、易于识别,避罪状的模糊不清、令人费解,而且表明结合犯的“与众不同”,进而起到刑事立法上提示与释明作用。其四,增加刑法分则中必要的结合犯个罪规定是另一个结合犯立法的发展趋势。除虑数个犯罪容易同时并发的因素之外,立法还应当以质严重的犯罪作为增设结合犯规定的必要条件,以此适当增加劫杀人罪、劫重伤罪、劫罪、杀人罪、重伤罪、绑架罪等等结合犯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