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天下·英国法的塑造者

内容简介

本书的前三讲将处理中世纪的法律塑造者——即首先介绍格兰维尔与布雷克顿,他们是普通法之父与普通法的创立者;接着是爱德华一世(EdwardI,1239—1307年),正是在其当政期间(即1272—1307年),人们才开始看到普通法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然后介绍利特尔顿(ThomasLittleton,1422—1481年)与福特斯丘(JohnFortescue,1385—1479年),他们的著作对中世纪普通法的众多特点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的三讲将处理英格兰法自16世纪到17世纪上半叶的发展状况——考察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对英格兰法的广泛影响。通过圣·杰曼(St.Germain,1460—1540年)、托马斯·莫尔(ThomasMore,1478—1535年)爵士、埃尔斯米尔(ThomasEgertonEllesmere,1540—1617年)以及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年)等人的作品,考察衡平法的基础问题,考察柯克(EdwardCoke,1552—1634年)爵士及其在英格兰法律史上的突出地位。第七讲将介绍17世纪下半叶的两个伟大法学家——黑尔(MatthewHale,1609—1676年)与诺丁汉(HeneageFinchNottingham,1621—1682年)。接下来的三讲将介绍霍尔特(JohnHolt,1642—1710年)与曼斯菲尔德(WilliamMurrayMansfield,1705—1793年)——*终完成现代普通法建构的两个伟大法学家,及哈德威克(PhilipYorkeHardwicke,1690—1764年)与埃尔顿(JohnScottEldon,1751—1838年)——两个伟大的衡平法院大法官,他们搭建起了英格兰的衡平法体系。然后还将考察詹金斯(LeolineJenkins,1623—1685年)、斯托威尔(WilliamScottStowell,1745—1836年)以及一些罗马法专家(Civilians)。我的第十一讲将介绍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1723—1780年)——第*位在牛津大学担任讲座教授的人,并考察其伟大的批判者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年)及其门徒奥斯丁(JohnAustin,1790—1859年)。在第十二讲,我将对英国法学家中历史主义学派的兴起予以说明。这一学派推翻了边沁与奥斯丁学派在法律理论中曾拥有的统治性地位,我将考察这一学派中三个伟大的代表性人物——梅因、梅特兰与波洛克。在结论部分,我将对研究那些法律原则——所有这些英格兰法的塑造者们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帮助我们确立的原则——的必要性作一些说明,并说明立法机关按照这些原则颁布的法律是如何起作用并*终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

作者简介

威廉·塞尔·霍尔斯沃思,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英国人文和科学学院(FBA)院士。1903年至1908年,曾于伦敦的大学学院担任宪法学教授;1922年至1944年,担任牛津大学专门讲授英国法的维纳教席教授。陈锐,安徽安庆人,南开大学哲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律史、中国传统律学。先后出版译著6部:(1)《法律与真理》(DannisPatterson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2)《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法律实证主义:从奥斯丁到哈特》(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4)《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5)《道德相对主义》(StevenLukes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6)《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JosephHorwitz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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