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常用法律便携速查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物权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共59件,其中法律24部,行政法规6部,司法解释16件,部门规章13件,依据主题内容划分为综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大部分。基本涵盖了物权诉讼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不同效力级别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也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并在司法文书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则不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物权法的内容涵盖面较广,涉及的法律条文比较细碎,但是整体内容却固定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据此,本书打破了“常用法律便携速查系列”以法律效力等级进行一级分类的方式,改为以内容主题为依据进行一级分类,同内容下,则以法律效力级别为依据进行二级分类。考虑到本书内容分类较为宽泛,为便于读者查阅,在此将法律关系及整体脉络做如下梳理:所有权,以《物权法》第二编为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物权法》第五章为核心法律依据,其中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有相应的规定;集体财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权和城镇集体所有权,但在实际纠纷中农民集体所有权纠纷的比重更大一点,主要与之配套的法律依据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包括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对个人房屋拆迁时的保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很重要。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物权法》第六章为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紧密相关。相邻关系、共有,以《物权法》第七章、第八章,《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为核心法律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等部分条文对家庭成员中的共有做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与《婚姻法》的规定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规定的更为具体。用益物权,以《物权法》第三编为核心法律依据,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法》第十一章为核心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本领域的特别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具有参考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物权法》第十二章为核心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本领域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宅基地使用权,以《物权法》第十三章为核心法律依据;可以参考的法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以《物权法》第十四章为核心法律依据。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物权法》第四编为主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对担保物权的申请、管辖、裁定与执行做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1条至第374条对担保物权的诉讼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抵押权,以《物权法》第十六章,《担保法》第三章为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性规定;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具有参考价值。质权、留置权,以《物权法》第十七章、第十八章,《担保法》第四章、第五章为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五、关于留置权部分的解释”为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性规定;部门规章《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也可作参考(上述部门规章限于篇幅限制未能予以收录)。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中有不少内容与《担保法》相冲突,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1条至第374条的规定如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一致的,也应适用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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