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内容简介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作者简介

彭文华,男,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及博士后。兼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苏州市委政法委法律顾问、苏州市和张家港市政府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公安局法律专家顾问、苏州市信访局疑难刑事案件法律咨询专家等。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重点领域为犯罪定量、犯罪论体系、量刑及人工智能刑法等。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各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0余篇,约20余篇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刑事法学》等转载。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犯罪既遂原理》《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刑法总论》《刑法分论》等10余部。主持***、省部级项目6项。荣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2012~2016)二等奖、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励。曾赴韩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进行学术交流和访问。

目录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