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创新社会化为背景,以创新累积性为主线,对一些具体知识产权制度和问题展开分析。在主体制度领域,关于职务发明、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分析提示我们除了自然人创新者的利益之外,组织创新者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关注。在救济领域,针对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许可费赔偿和SEP赔偿的研究揭示出寻求在先创新者与在后创新者之间风险分配均衡的重要性,赔偿不足与赔偿过度同样不足取。而在方法论层面,本书借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讨论指出:在创新社会化引发的复杂利益分配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从本体论层面关心理想的创新利益分配方案是什么,还需要从知识论层面思考适合由现实决策者落实的分配方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