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内容简介

自1987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确立单位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23个年头了。即使从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算起,也有整整13年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单位的某些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治理。1987年以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既然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然而,自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之日起,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就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刑事实体法是刑事程序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刑事实体法,就没有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就是满足刑事实体法的需要,实现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刑事实体法没有刑事程序法的支持,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其内容也无法得以实现。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刑罚的确认,就是一种刑事实体法规定。但由于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先于1997年刑法的修改,所以未能前瞻性地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单位犯罪问题上的失衡。

作者简介

申君贵,男,1964年2月出生,湖南邵东人。1984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7月该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6年5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任教,1996年6月至1999年8月在广西做专职律师,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00年11月至2005年8月在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工作,曾任该院副院长。2003年获得首届“广西杰出法学家”称号。2005年9月至今,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诉讼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湖南省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多年来,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出版专著、教材等10余部,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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