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经济法通论

内容简介

“经济法”一词源于早期空想共产主义学说。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出版了《自然法典》一书。在这本全称为《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真实精神》的著作中,摩莱里首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1865年,蒲鲁东在其《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首次使用了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因为公法和私法都难以实现社会普遍和解的目标,一个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危险,另一个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之产物,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在用经济法来调控国民经济,以实现其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也正是因为经济法的这种重要性,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甚至被称为“经济宪法”。我国学者开始研究经济法始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就已将经济立法作为单独一项提出。1942年,张则尧教授在其专著《比较合作社法》中对经济法的实质及特征作出了阐述。他认为,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产生经济法之第三范畴”。新中国的经济法研究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已有清醒的认识,但学界对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大体而言,我们对经济法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经济法是指以多种不同方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经济法与法学部门中的经济法部门相吻合,与法学本科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相一致;而广义的经济法则与我们泛称的经济法律相契合,与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相一致。正是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所指的经济法是指广义的经济法,包括经济主体法、经济活动法、经济规制法、经济调控法、环境经济法等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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