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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新旧专题比较与案例应用

内容简介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新的企业破产法。这一历时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年三次审议、修改后,终于成为法律。此前于1986年制定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将于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时废止。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深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以与发达国家经济接轨的必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然而,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局限,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为弥补其不足,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于1991年、2002年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上述两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的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的一些规定(如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不利于对于所有破产主体的平等保护,也与我国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另一方面.原企业破产立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也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已经成为必然。新企业破产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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