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

  • 作者 苏平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2年10月 第1版
  • ISBN 9787511840189
  • 定价 39.00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知识产权变动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从财产权利体系的理论范畴着手,介绍了知识产权变动的相关理论,为本书做好理论铺垫。研究知识产权变动,首先须研究同为财产权利的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客体上、权利性质、权利内容等方面既有差异性,也用共通性,这就成为运用物权变动的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变动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财产权利的共性,结合物权变动的规律和知识产权的特性,本书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变动是指知识产权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即知识产权之得丧变更在法律上所显示出的一种动态现象。第二章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以物权行为理论做铺垫,企图架构知识产权行为理论,从而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提供理论支撑。法律上处分行为之处分标的为物及物权,则为物权行为;法律上处分行为之处分标的为债权等的,通说为准物权行为;而法律上处分行为之处分标的为知识产权的,则为一种非物权行为,本书认为是知识产权行为,并以此区别处分标的为债权的准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一样,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是和债权行为相对而言的,知识产权行为也具备独立性、无因性和形式主义三个基本特征。参照物权立法主义定义,知识产权行为的立法主义主要有三种,并相应地表现为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知识产权形式主义三种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第三章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价值基础及其实现途径”。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意思主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下极为强调的是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表示的自由,因此效率的功能首先成为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安全的价值似乎只居其次;而形式主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极为强调登记的公示力,仅有移转知识产权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发生移转知识产权的效力,因此交易的安全性被视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可见,一国立法的不同的价值取向直接左右着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权利公示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作为权利公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随着财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制度源自欧洲,作为主要为物权的权利公示形式,发展到其他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更为知识产权所运用。登记也成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价值基础的实现途径。第四章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之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知识产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变动模式由债权行为与公示对抗要件构成。法国、日本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立法采纳这个模式的较多。但是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理论上的逻辑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乃至法律适用上也遇到了诸多问题。第五章为“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之二:形式主义”。所谓知识产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是指知识产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外,尚需践行登记的法定形式,始生效力。在此种变动模式下,未经公示,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发生知识产权变动,当然更谈不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此种主义,知识产权变动系于公示形式之采纳,该形式在知识财产上表现为登记。由各国立法例可以分析出,在形式主义的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基础上,亦有债权形式主义和知识产权形式主义之分。这两种形式主义知识产权变动的区别在于实际发生移转时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合意。在知识产权变动实践中,知识产权合意往往是通过知识产权公示而最终得以体现的。第六章为“我国知识产权变动模式之完善”。笔者认为,以知识产权行为理论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形式主义,适合知识财产。我国知识产权变动的选择路径,应该建立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模式基础上,同时参考国外立法模式,遵循一般立法政策,考量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优先选择知识产权形式主义模式。《知识产权变动模式研究》由苏平所著。

目录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