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英宪精义

内容简介

在书中,作者提出了英国国家制度的三个主要原则。包括:(1)国会在立法方面的最高权力。他认为,英国的主权在议会。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而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修改宪法和废除普通法。在他看来,英国议会在法律上是无所不能的,是全部法律主权的体现。(2)法治原则。戴西认为,任何人都不应因从事法律所未禁止的行为而受罚,并主张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反对采用一种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行政法院。他还认为,根据习惯法的原则,国家与个人都应当是平等的,法治不仅能排除专横的法令,而且能完全防止政府官员的任意判断,并使司法独立等。(3)正式的法律规则和非正式的宪法传统之间的密切关系。英宪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没有统一、完整的书面形式,而是由成文的法律和不成文的习惯、惯例构成。主要包括:第一、历史上带有规约性质的宪法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theGreatChastes),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theRetitionofRights),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theBiuofRights)等。第二、由议会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theHabeasCorpusAct),1701年《王位继承法》(theActofSettlement)等。第三、宪法性的法院判例。如1678年确立法官特权的贺威尔案(HowllsCose)。第四、普通法中的某些原则和规定,如关于国王特权的制度。第五、宪法惯例。惯例虽然不能为法院适用,但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议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王权由大臣实际行使等。

作者简介

戴雪,英国宪法学家、国际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出生于英格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858年以优等荣誉奖毕业于该学院。1863年取得内殿律师学院律师资格,在伦敦从事律师业务,并进行法学著述。1882年—1909年担任牛津大学教授,在英国历史上开创了在大学讲授普通法的先例。《英宪精义》是戴雪的三大名著之一,原名《IntroductiontotheStudyoftheLawoftheConstitution》,简称“TheLawoftheConstitution”。《英宪精义》原是戴西的牛津讲义的修正稿,1885年初版于伦敦,在以后的30年间,该书多次再版,每次印行作者都对原稿进行修正,1915年该书发行了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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