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

破产管理人地位研究:以破产重整制度为考察视角

内容简介

《破产管理人地位研究:以破产重整制度为考察视角》围绕破产管理人如何定位方能实现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笔者行文的思路是:从我国现行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重整实践出发,通过对英、美、日等国破产法制“由清算到重整”变革的历程叙述,并截取中国本土发生的典型案例,反映破产管理人产生的社会和规范背景。而后从法学领域内外对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多学科的考量,寻求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经济学、管理学、法理学、破产法学、企业法学等一、二级学科资源的理论支持,合理诠释破产管理人所可能发挥的经济、管理、法秩序功能。通过系统梳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脉络,探悉其于整个破产重整制度体系的地位,明确破产管理人制度立法技术的一般原理(诸如破产管理人的资格限定、选任模式);揣摩发达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趋势,期望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需要,解析我国企业体制的变迁、现有破产体制的利弊,评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应然法层面提出自己的观点,加以论证。同时比较、研究英、美、日等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制度环境,细化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结构及其监控模式,强化破产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分析、讨论,由微观研究介入宏观视域,提出破产管理人角色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健全内、外部市场机制。强调制度既要为破产重整参与人提供一种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的多边协商机制,使之能在友好谈判的基础上化解冲突,为困境企业再建达成共识;又要树立破产管理人的权威,构建独一无二的营业霸权,使其振臂一呼,皆唯马首是瞻,增加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所以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充分借鉴外国优秀立法,吸取企业破产重整的实务经验与理论成果,在足够论证的基础上,为破产管理人与诸多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弹性的制度框架,以平衡私法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取舍,完成困境企业的拯救与复兴,解决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上市企业增进效益的制度瓶颈。

作者简介

刘沂江,女,1974年出生,贵州关岭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仲裁员,执业律师。长期从事商法、经济法教学研究及实务,在《法学杂志》、《湖南社会科学》、《贵州日报》、《贵州社会科学》、《贵州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编著《商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参编《经济法》、《商法原理》等教材,主持、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六项。刘诚,男,1974年出生,湖南新田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国际法、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贵阳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仲裁员,执业律师。长期从事商法教学研究及实务工作,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理论月刊》、《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贵州民族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目录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