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只要存在跨期支付或交易就存在金融,因此,在远古时代金融行为就已经出现,只不过所表现的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现代金融理论则于20世纪50年代才出现,该理论强调的是用技术化的方式或概率论的大数法则给资产及风险定价。所以,这种理论与现实市场的金融行为差距较远。《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的理论研究》从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人手来讨论金融市场行为,认为金融就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信用又可分为信用本身及信用担保。对于信用本身来说,它是一种精神状态,是非物质性的产品。信用担保既可以是物的东西,也可以是制度规则及之外的信用等。由于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文化背景、认知水平、知识结构、心理素质、需求偏好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所以每个人的信用必然是干差万别的。而这种千差万别的信用又可分为人格化的信用及非人格化的信用。正因为信用的差别性、异质性,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不同的信用所具有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因此,金融交易又可定义为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不同信用的风险定价,由此生发出不同的金融市场及创造出无数的金融工具。可见,金融就是对信用的创造从而把精神性东西或非实质性产品转换为交换价值或增加财富的工具。金融既是推动现代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动力,也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源。也就是说,《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的理论研究》创立了一种新理论来重塑现代金融理论,并以此来解释现实市场金融行为,同时该理论也成了现代金融制度确立的基础。